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原告王*、王*与被告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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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