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后,余款40000元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于2015年6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借款10000元,于2015年9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共计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郭**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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