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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