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与刘**、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2013年5月4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2545号民事调解书,刘**、杨*乙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杨**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刘*甲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杨**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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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