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党**、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执行款41881.32元,承担执行费590元,被执行人李**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党**在甘肃省会宁**公司老君支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党**系会宁县老**理中心教师,每月领取工资3067.50元(未算每月所扣绩效工资570元、每月医疗保险61.3元、每季度住房公积金64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党**在甘肃省会宁**公司老君支行的存款账号6215201008600827313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结42471.32元为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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