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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生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张生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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