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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历文明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历文明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判决和我院(2014)银民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历文明申请再审称,最**法院《关于再审民事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争论的焦点恰恰是:历文明、王**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是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借款关系。而判决认为历文明主张本案的借贷关系是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并非自愿互利、合法、公平的借贷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书中的u0026ldquo;有效证据u0026rdquo;指的人证还是书证《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文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执行国家法定逾期利率。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请求依法撤销(2014)银民终字第1302号判决书;改判被告偿还本金600元,按月利2分计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向历文明借款600元,并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历文明请求王**偿还借款,王**理应偿还借款。一、二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判令王**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历文明主张王**按照2%利率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历文明申请再审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历文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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