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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国新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买国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买国新及被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上诉人买国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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