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乐*、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邹**负担,退回原告邹**276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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