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房屋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400元,本案的诉讼费4652元、诉讼保全费3272元及执行费7983.24元也由被执行人梁**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北侧阳光骄子A区六号楼的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手续进行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北侧阳光骄子A区六号楼62111号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北侧阳光骄子A区六号楼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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