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王*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取证(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王*、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