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季**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吴*、季**于2014年5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季**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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