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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与北京市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司委托代理人刘*和余素花,被上诉人北京市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静淑东里业委会)负责人侯**、委托代理人赵**和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司在原审法院庭审结束后又提交新证据,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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