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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抽纱公司与b**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a抽纱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a抽纱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a抽纱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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