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3.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准予上诉人A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