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限公司诉被告XXX**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B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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