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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织造厂与上海X**出口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嘉兴市XX工艺织造厂诉被告上海X**出口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应原、被告要求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出口公司应于2008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嘉兴市XX工艺织造厂人民币20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7,064.20元减半收取计3,532.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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