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嘉兴市XX工艺织造厂诉被告上海X**出口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应原、被告要求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出口公司应于2008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嘉兴市XX工艺织造厂人民币20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7,064.20元减半收取计3,532.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