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诉被告马*、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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