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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长有诉付亚飞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长有诉被告付*飞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长有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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