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与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白*初字第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朱**于2015年2月1日死亡,本院裁定追加朱**妻子王**为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从2015年年底开始,前4年每年给5000元,下余70000元,每年给1万,直至还清。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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