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红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3年2月7日,被告称急需用钱,而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时,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当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

原告叶**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取款回单,证明原告于当日从银行取款2万元借给了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

被告辩称

被告李**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叶**借款2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叶**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承诺于2013年2月7日-3月6日还”。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取款回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原告叶*红2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故对于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锅红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计900元,由被告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