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