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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宁波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江东拓浪国际**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查明:2008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货物的出口运输,原告接受委托后即履行了义务并垫付了相应费用,被告于2008年7月1日出具欠款书,承认欠原告美元3000元,人民币13523元,并同意赔偿原告汇率与银行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江东拓浪国际**公司欠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宁波分公司海运费3000美元及人民币费用、汇率、利息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6828元,于2008年10月17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6828元,10月31日前支付美元3000元。

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违约,被告应加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元,且原告有权就未履行款之总额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0元。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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