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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岸**有限公司与张**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上海岸海建筑**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8年10月27日以原告方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20元,减半收取85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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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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