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纠纷的解决进行庭外协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5.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2.76
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