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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限公司与苏州巨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巨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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