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维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在2015年5月13日上午10时。因本案原告阆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阆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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