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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与被告宁加官、前郭县海**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宁加官、前郭县海**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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