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于永权与被执行人刘**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权与被执行人刘**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5月27日作出的(1997)前王*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永权于1997年12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2009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王*初字第248号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