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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限公司与上海x**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x、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2009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共计完成十六笔广告投放。广告投放总金额为1,542,472.50元。具体如下:1、2008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10403。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1月17日至2008年11月25日,广告费用总额为60,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二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2008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03001。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1月13日至2008年11月19日,广告费用总额为76,4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200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091702。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9月22日至2008年10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101,5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200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03005。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1月8日至2008年11月30日,广告费用总额为133,2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2008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21003。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2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64,8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二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6、2008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0911。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18日,广告费用总额为44,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2008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0703。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5月29日至2008年5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34,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二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8、200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091704。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324,4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二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9、200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092502。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18日,广告费用总额为44,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200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21006。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8月29日至2008年10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82,5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1、2008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9040201。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27日,广告费用总额为56,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2、2008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00806。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88,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3、200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4/08103004。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29日,广告费用总额为88,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4、200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08122901。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106,0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二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5、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9103005。合同金额200,000元。后根据广告投放的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协商去确定减少48420元。最终广告投放费用为151,580元。16、2009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D09022702。约定原告为被告投放广告,投放期限为2009年2月26日至2009年3月17日,广告费用总额为133,300元。付款期限自广告执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该笔广告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原告同意减免11,207.50元。上述合同均履行投放完毕。

上述2008年、2009年期间的广告费用1,542,472.50元,被告共计支付广告款632,116元。分别于2010年6月1日支付1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32,116元、2009年7月30日支付20万元、2010年8月27日支付10万元、2009年11月24日支付20万元。此外,双方确认抵扣210,400元。两笔抵扣款分别为50,400元、160,000元。被告至今尚有699,956.50元广告款未向原告支付。2008年、2009年合作期间,被告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广告款,原告一直通过电话、短信、QQ、面谈等方式向被告催讨。鉴于原告的持续催款,2011年4月,原告的关联公司升东网络科技发展(上**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司)经原告同意,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升**司应向被告支付的广告款16万元,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广告款中抵扣。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经双方沟通后,被告在原告出具《xx**限公司与上海xx对账明细》上盖章,对双方广告合作以及欠款699,956.50元进行了确认。由于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投放费699,956.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699,956.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09年6月18日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15份、《xx**限公司与上海xx对账明细》、短信记录及QQ聊天记录、《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升东公司证明以及营业执照。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广告发布费。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每日万分之二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x**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限公司广告投放发布费699,956.50元。

二、被告上海x**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限公司违约金,以699,956.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09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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