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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区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代理人杨*、叶*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11日,王**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认可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2011年第×号×之命令及讼费评定书;2.叶*向其支付人民币343021.55元(港币433485.67元,以2015年4月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1港元对人民币0.79131元”汇率计),并支付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4月3日,共1332天)的债务利息,计人民币100142.91元(港币126553.32元,以“1港元对人民币0.79131元”汇率计)。事实及理由:2011年9月9日,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叶*的离婚纠纷由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婚姻诉讼第×号×之命令,因管辖权问题驳回了被申请人叶*的离婚请求,并判令被申请人叶*支付申请人王*因该案引起的相关诉讼费用。2012年3月16日,香港**区域法院针对上述判决中的讼费给付内容专门出具讼费评定书,核准了被申请人叶*需向王*支付的讼费金额为港币433485.67元。2012年3月29日,申请人的香港代理律师向叶*发出催款函,但叶*并未配合支付该款项。因叶*在香港无财产可供采取强制措施,故至今该判决的债务未被履行。现王*根据叶*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处房产这一事实,特向法院提出前述请求。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另外王*的申请执行也并未超过申请及执行时效。

叶*对王*的请求及理由不予认可,认为法院应当裁判驳回王*的申请,判令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是:1.认可与执行涉案的命令及评定书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法条的立法精神不符;2.王*申请超过内地《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3.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2011年第1847号命令,该命令显示:叶*于2011年2月17日提出的离婚呈请被驳回;答辩人的暂缓申请无限期押后,但可自由恢复;叶*须支付王×本申请引起的讼费,连两位大律师证明书,若未能就金额达成协议,则按诉讼双方对评基准交法庭评定。这是暂准命令,如没有任何一方作出申请更改,于21天后成为绝对命令。2012年3月16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婚姻诉讼2011年第×宗讼费评定书,该讼费评定书显示的准予金额为港币433485.67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前述命令及讼费评定书都已经生效。

王**提供中国委托公证书及香港律师谢**出具的证明书,以证明其申请法院认可及执行其所诉命令及讼费评定书没有超过法定的相关时限。叶*主张王*的申请超过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香港**区域法院婚姻诉讼2011年第×号名利及讼费评定书、证明书等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本案中,王*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命令中叶*的离婚的呈请被驳回,因此,本案所涉命令虽系基于婚姻诉讼作出,但是该命令并未判处双方离婚。因此,该命令并非离婚判决,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因承认而改变,故其认可及执行程序不能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另外,王*与叶*之间系家庭纠纷,且双方之间也无管辖协议,因此,本案的审理也不能适用《最**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处理。据此,王*申请认可涉案命令及讼费评定书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因王*申请法院认可涉案命令及讼费评定书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相应地,其申请执行该命令及讼费评定书的申请,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二百八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所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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