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在原审法院诉称:张*、李**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19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4日育有一女李**。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态度的原因,日积月累双方感情淡漠,没有共同语言,现无法共同生活。故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李*离婚;女儿李**由张*抚养,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李**年满18周岁。
一审被告辩称
李*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有实质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李**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和家庭,加强沟通与交流。张*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张**,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其理由为: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架,上诉人怀孕期间,被上诉人很少关心上诉人。上诉人生完小孩后,孩子一直由上诉人的父母照看。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生活中很难沟通。
被上诉人辩称
李**称:我现在可以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女儿李**,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李*双方2011年夏天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4日育有一女李*1。双方婚后感情尚可,现张*与李*母亲即婆媳之间存在矛盾,进而导致张*、李*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二审期间,李*称现在同意离婚,在法庭询问其为何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二审同意离婚时,李*称“一审的时候我和女方沟通过,我们认为我们之间没什么矛盾”“我与对方家庭有矛盾”。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性质,张*称“没办法沟通”。二审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李*1。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相处的过程中,发生一些矛盾本属正常,双方均应采取理性、宽容的态度及时化解,珍惜结婚数年所建立起来的感情。本案中,鉴于李**一审期间并不同意离婚,虽然二审期间其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又表示双方并不存在不可调和之矛盾,且双方对于抚养子女事宜亦未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张*、李*夫妻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子女的成长环境等因素,本院认为张*、李*之间的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故对于张*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