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与被上诉人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康*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法,且未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潘*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康*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