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