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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我与张*于199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马**。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2013年8月张*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不知其下落。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提起诉讼,要求我与张*离婚,双方生育之女马**由我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我自己负担。

被告张*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马*与张*于199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马*1,现就读中专。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8月张*离家后一直未归,现张*下落不明。故马*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马*要求与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马*1随马*一起生活,且张*下落不明,故马*1应由马*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

双方生育之女马**由原告马*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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