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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后于2004年2月11日育有一女王×1。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近些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多次将原告抓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王×1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如孩子以后发生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们是2000年自由恋爱,2003年办理的婚礼,因为办结婚证的时候需要开一些证明,所以我们在2004年才领到结婚证。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平时过日子肯定难免有拌嘴,但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我没有经常打骂他,我们只是偶尔因为家庭矛盾有肢体接触,但并不是经常性的,我没有打原告。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我也不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张*于2000年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举行婚礼,并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4年2月11日生育一女王*1。庭审中,王*称双方婚前感情还可以,婚后初期也还行,婚后过了1至2年后就因为家庭琐事总是吵架,已经没有感情,过不下去了,所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张*称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还可以,就是最近因为王*从家里拿钱跑运输,但挣了钱不往家里交,所以才吵架,但张*并不愿意离婚。王*称今年跑运输没有挣到钱。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人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可,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并无其他矛盾,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诚相待,互相关心体贴,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王*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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