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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和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张**。结婚后发现我和被告性格不和,感情沟通困难,并长期冷战,这给我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在我跟被告长期分居,无法继续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起诉请求:1.判令我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我和被告之女张**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张×1。双方于2013年6月份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子女和原告一同生活。

被告表示如果双方离婚,要求子女归自己抚养。如果子女归原告抚养,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同意。

原告称被告在原告怀孕7个月的时候将原告从车上踹到沟里,被告称只是轻轻推了原告。原告另称被告于2012年8月18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嘴角共缝了9针,被告称因为自己回身时胳膊打到原告嘴上而非故意。

原告称被告有第三者并主要提出以下事实:

1.原告于2012年5月某日夜里回家发现屋里沙发角有一女子蹲着,披发,被告穿着睡衣。被告称此女是自己同学,当日自己和朋友在家喝酒,此女因天晚没车住在家里;

2.原告提供录音证据一份,其中记载:

原告:张*,确确实实她就来过四回是吗?

被告:对,就来过四回,多一回都没有,我说的四回可能都不到。

原告:没跟咱家临时住过好几天吧?

被告:没有。

原告:顶多就住一晚上是吗?

被告:对,住一晚上的可能就三次。

被告称自己是为了安慰原告才说的上述内容,被告代理人称原告当时为了家庭是想原谅被告的,在录音中不想被告和录音中的人来往。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但双方之间矛盾较多,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原告身体造成伤害而且引起原告怀疑被告对婚姻不忠,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难以和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予。

考虑到张**的性别等因素,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为宜,双方对抚养费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和被告张*离婚;

二、婚生女张**归原告王*抚养,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始,被告张*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元(均于每月二十日之前给付),至张**十八周岁止,本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驳回原告王*和被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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