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称:我和被告于2011年11月5号结婚,结婚后生育男孩名叫姚**,现年一周半,随我父母生活。我和被告结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也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已经没有和好之可能。因此起诉请求:1.判决我和被告张*离婚;2.我和被告的婚生子姚**归被告抚养,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受到第三者的诱惑,对婚姻不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2日生育一子姚**。

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开始因为工作原因经常不回家,近两个月因为有第三者没有回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对婚姻不忠应予批评,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