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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和被告于200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各携一子重新组建家庭,婚后生活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纠纷。我发现与被告的性格不合,长期吵架、闹矛盾导致双方感情日益冷淡。长期以来,被告冷漠无情的行为给我带来巨大精神压力,我认为自己与被告已经没有共同语言,这种情况的持续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经无法正常的沟通交流,我无法再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此起诉请求:判决我和被告马*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200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庭审中,双方表示尚在同一房屋内居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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