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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称:我与孙*于1996年相识相恋,2000年12月20日在大连市金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孙*多次对我实施暴力。有时孙*还会纠集其家人一起威胁恐吓我。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与孙*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和好并共同生活。生活中双方没有什么矛盾,婚后的夫妻感情也很好。故我不同意吕*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吕*与孙*1996年开始恋爱,于200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吕*以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不合以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孙*离婚。庭审中,孙*持答辩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吕*好好生活。经本院调解,双方均坚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相处之道在于相互理解与沟通。吕*与孙**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通过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双方均应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精神重新审视自己对于婚姻的态度,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与交流,以诚相待,互相关心体贴,以家庭为重,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吕*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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