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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被告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被告检测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遂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治疗期间,我始终不离不弃,一心照顾。出院后,被告称去父母家休养,我也体谅被告,经常去看望,且每月给被告500元生活费。但是,被告自2012年10月开始与我闹矛盾后,双方失去联系。被告自2012年3月出院后一直居住在其父母家,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两年多。自被告拒绝与我联系后,我本想努力挽回这段婚姻,却遭到被告无情拒绝。如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蓝**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及婚后感情都非常好,在我生病住院期间原告也经常陪护。2012年3月,我出院后居住在我父母家是因为医嘱夫妻不能同居,且我们婚后住房系新装修、新家具,不利于我身体的恢复,我经原告同意后居住于我父母家,因此我们双方不是分居。2012年11月我与原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我父亲怕我生气于病情不利,才未与原告联系。我现愿意回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于2011年7月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3月被告出院后在其父母家休养。2012年11月左右原、被告发生口角后,双方不再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均尚可,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并无原则性问题。关于原告主张自2012年3月被告出院后双方即分居一节,因被告出院后于父母家休养,系遵医嘱恢复健康所需,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加强与原告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双方误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多关心照顾被告身体,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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