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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x诉称,原、被告2012年6月相识恋爱,201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无子女,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也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分歧。原被告在经营早点铺的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故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我们双方没有什么争议,我一直想要孩子,我身体没有问题。我们经营早点铺过程中是有矛盾,但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我希望继续过下去,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6月相识恋爱,201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6月5日起分居。原告提出曾经遭到被告的殴打,但被告否认。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关系证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妥善处理,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举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x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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