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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志军、委托代理人满志有,被告曹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XX诉称,原、被告婚后一年,被告即沉迷游戏,不理家务,有家庭暴力,双方矛盾重重并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原谅,并保证会改正缺点,远离游戏,双方遂于2011年9月复婚。复婚后,被告本性难移,不但没有戒掉游戏瘾,反而变本加厉,整天沉迷游戏,好吃懒做,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完全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并导致婆媳关系僵化,被告母亲甚至到原告朋友婚礼上辱骂滋事,被告不但不从中劝解调和,还在原告父亲上门沟通时,将原告父亲打伤。2013年5月,双方正式分居。2013年7月18日,原告曾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曹一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不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复婚后我打工、跑车赚钱,维持家用,尽了照顾家庭的责任。我与原告父亲发生肢体接触是因为原告父亲干预我们的婚姻,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父亲将我打伤。我们的婚生女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XX与被告曹XX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7月协议离婚。2011年9月29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名曹一X。双方婚后住坐落天津市北辰区X园X号楼X门X号的私产房屋。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3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女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7月25日起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后该院以(2013)辰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辰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育有一女。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进沟通,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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