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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XX,被告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双方通过各自父母在公园自发组织的相亲会上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4年2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7日被告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实在无法再忍受,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钱XX辩称,原、被告经过两年时间的恋爱才登记结婚,足以说明双方是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从结婚到原告离家这段时间,双方没有发生过任何争吵,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日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居住坐落天津市XX区XXXX小区X号楼X门XXX号公产房屋,该房屋承租人为被告继父聂XX。2014年5月7日,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没有矛盾,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共同携手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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