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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与邓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x与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郭xx,被告邓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x诉称,双方于1997年底相识,2000年7月13日登记,2001年12月8日生一女邓xx。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屡次对原告以及孩子使用家庭暴力,于2013年12月下旬分居至今。其间,双方无任何往来。现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邓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x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理由不真实,我们已结婚14年,双方感情还不错,没有经常发生矛盾、争吵。每年我们都出去旅游,如果矛盾很深,不会一直生活到现在。孩子由我母亲照顾的多,我承认我母亲平时说话有点过,确实有她不对的地方,但没有恶意,以后我会与原告多沟通。我对原告没有暴力行为。我打过孩子,但决不是暴力的打孩子。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带孩子离家居住。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底相识恋爱,200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8日生一女邓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及教育子女的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1月27日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遂带孩子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多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对被告动手打人的行为,本院予以批评、训诫。被告亦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举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x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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