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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牟XX及其委托代理人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2006年6月相识,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9日生一子张XX。我父亲三次做心脏手术,被告只去探望过一次,没有尽到做儿媳妇的义务。被告生产时一直由我父母照顾,孩子出生后,被告母亲才去看望。2013年6月,因购买手机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将家里的存款、手饰、孩子物品拿走,离家两个月。2014年2月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后又反悔。被告多次要求卖了现住房(我父亲名下房屋),再买房时写我们俩的名字。被告对孩子不尽责任,不尊重原告父母,其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牟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住院生孩子期间,我母亲也一直在照顾。原告父亲几次住院,我都去过。最后一次没有去,是因为工作和孩子的原因。2013年6月,因原告买手机我们产生矛盾,原告与他父亲找到我父亲家,发生了口角,并说不让我回去住了,让原告与我离婚,所以当天我就住在了父亲家。在此之前原告在没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用我们的共同存款和提取孩子的保险钱买了一辆车,并写在了原告父亲名下。我们没有金银手饰,我带走了30000元存款,用20000元上了培训班,剩余10000元我拿了回来,还了原告信用卡后,我们各分了2000元。原告后来找我说他父亲不再干涉我们的生活了,所以我又回去了。2014年2月16日,我们再次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6月相识恋爱,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9日生一子张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能够自行化解。2014年2月16日,原、被告又因故发生争吵,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举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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