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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1年6月,被告突然提出要回东北老家看望家人并帮助家人麦收,原告未作过多考虑即予应允,但被告一去不返,至今已两年之久,杳无音信。期间,原告曾多方查找无果。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高X提交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两年前走失。

2、XX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长期不在此居住。

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曹XX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仅能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作出单方陈述的情况,不能证实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证据1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2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仅凭该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证据2不予采纳,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3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与被告曹XX于2010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8月22日,原告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称其妻即被告于两年前走失。庭审中,原告自述被告于2011年6月向原告提出要回其XX老家看望家人并帮助家人麦收,经原告同意后于当年6月21日离家,一周后双方失去联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并未就此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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