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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由于与被告父母同住的房屋拆迁,在房屋处理问题上与被告及其母亲发生矛盾,直接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且因拆迁原、被告二人无房居住,2003年左右,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带着儿子居住在自己母亲家,被告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原、被告分居后不久被告提出要外出打工,便离开本市,十余年间再未回来与原告及儿子见过一面。多年来原告自己抚养儿子,生活十分艰辛,这样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高枫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

证据二、《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三、居委会证明一份;

证据四、原告申请查询的被告出入境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高XX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9月25日生一子名高X。双方婚后居住被告父母名下坐落本市XXX房屋。2003年上述房屋拆迁,原告携子回娘家居住,被告居住在其父母用拆迁款购置的河北区XXX房屋内。此期间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2006年5月14日,被告前往英国至今未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原住房拆迁后家中财产都已赠与他人,现已无共同财产。自被告出国后,近三、四年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居委会证明、被告出入境记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龄较长。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双方已失去联系多年,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不予支持。被告高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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