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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朱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朱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现同原告一起生活,现已能够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武清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恋爱时间短暂草率结合,致婚后双方便发现彼此的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有时发展到互殴的地步。原告多次产生离婚的想法,但终因父母的劝阻又看在孩子年幼的份上而放弃。2012年起,被告不务正业,双方矛盾与日俱增且彼此相互仇视。2013年11月25日,因家庭琐事双方再度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失踪,如果朱**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便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现同原告一起生活,现已能够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武清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疏远。2013年11月25日,因家庭琐事双方再度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离开住所地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提供给本院的书面意见中表示可以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寄至本院的信函等书证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3年11月外出务工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在寄至本院的信函中表达了同意离婚的具体意见,本院应准许双方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与被告朱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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