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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姬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1日生育一子姬二×,已16周岁。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已分居一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从来没有吵架。自原告用手机上网后,双方才发生争吵。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1998年4月1日生育一子姬二×,16周岁,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均能相互体谅,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感情基础,为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都做出了贡献。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不能一味指责对方。为了家庭的稳定,考虑儿子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原告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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